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小字第5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政緯
被 告 朱芳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寄送被告朱芳池開庭通知書之送達證書回執於判決前尚未到達本院,雖有馬祖郵局回函中作業紀錄顯示郵件已寄存送達(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仍無法證明開庭通知書已合法送達被告,是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