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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2號
原 告 陳招俤
曹典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曹典鈺
被 告 曹起榕
曹秋官
曹炎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曹祐誠
被 告 林 莉
訴訟代理人 林歆怡
林樹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一項主文後段應增列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或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法院應依職權或依當事人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111年1月28日宣示判決在案,本件原告曾聲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有該起訴狀可參,本院未就此部分予以准駁,自有脫漏,應補充之。
又得為宣告假執行之判決,以適於執行者為限,確認判決、形成判決以及給付判決中關於夫妻同居之判決、命被告為意思表示之判決等,按其性質即屬不適於強制執行。
本件原告先位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移轉登記予己;
備位請求塗銷如附件複丈成果圖A、B部分之相關登記。
據此,原告所主張之確認訴訟,及塗銷、請求登記之命被告為一定意思表示之訴訟,性質上均不適於執行,自不得宣告假執行,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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