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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張嘉萍
被 告 陳冠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2,8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3,17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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