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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翠芳
被 告 張春妹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連江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為178.08、18.42、211.74平方公尺)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220,4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連江縣○○鄉○○段0000地號 178.08 540 96,163 2 連江縣○○鄉○○段000000地號 18.42 540 9,947 3 連江縣○○鄉○○段000000地號 211.74 540 114,340 總計 22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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