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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福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 即聲請人 )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相對人楊福生已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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