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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號
原 告 甲○○ 住連江縣○○鄉○○村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應徵費用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4,000元(3,000元+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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