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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號
原告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馮能砥
訴訟代理人黃雅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75萬1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萬8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民事庭法官游文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書記官賴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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