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93,訴,16,200507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工程違約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1,88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55,1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71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81,883元,尚欠新臺幣6,8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秀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