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96,繼,4,200711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被 繼 承人 林合妹 生前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林合妹(女,民國1年6月13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46號)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合妹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於繼承開始時起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而為限定繼承之聲明;

又於繼承人依上揭規定呈報法院聲明為限定繼承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

又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且登載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如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此觀民法第1154條第1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等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合妹之孫,因被繼承人於民國96年08月17日死亡,其第一順序繼承人即聲請人之父曹銀官已先於80年06月28日死亡,聲請人自可代位繼承第三人曹銀官之應繼分,惟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生前有無負債或負債多少,債權人為何人,均無法詳細得知,茲依前開法文規定,開具遺產清冊,聲請限定繼承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限定繼承之聲明,合於前開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第141條規定。

本院爰依首揭規定依公示催告程序為陳報債權之公告,並限期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淑玲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