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刑事-LTEM,107,羅秩,16,201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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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
被移送人 張廷宇
陳農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以警羅偵字第107002290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廷宇、陳農諺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張廷宇、陳農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之行為:㈠時間: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17時30分許。

㈡地點:宜蘭縣○○鄉○○路000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張廷宇、陳農諺分別陪同友人於上述時、地協調債務問題,惟雙方協調未果,二人遂逕而互毆成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張廷宇、陳農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關係人王志瑞、徐川棋、賴奕瑋於警詢之陳述。

三、按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撤回告訴、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其加暴行於人之違反社維法部分,應可援引該法第87條第2款予以處罰(司法院81年6月1日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查本件被移送人張廷宇、陳農諺分別陪同友人協調債務問題,因雙方協調未果,二人遂逕而互相鬥毆。

各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雖均陳明不願提出告訴,然被移送人在公共場所互相鬥毆,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依上開說明,仍均應依社維法第87條第2款規定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張廷宇、陳農諺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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