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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
被移送人 廖聰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以警羅偵字第10700312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聰強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及內含強力膠殘渣塑膠袋貳個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廖聰強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7年12月11日22時40分許。
㈡地點:宜蘭縣○○鎮○○路000號前。
㈢行為:以塑膠袋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吸食現場照片。
㈢扣案強力膠1條及供吸食所用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2個可證。
三、扣案強力膠1條及已使用內含強力膠殘渣塑膠袋2個係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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