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刑事-LTEM,90,羅簡,116,2001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羅簡字第一一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棠瑞 男三十一歲( 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H一二■C一七四一二五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張棠瑞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 佩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藍 友 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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