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刑事-LTEM,96,羅交簡附民,8,2007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羅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96年度羅交簡字第2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審理96年度羅交簡字第225號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羅東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玲
法 官 鄭 貽 馨
法 官 張 育 彰
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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