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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羅簡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金歡禧景品販賣機」捌台、「時來運轉禮品販賣機」壹台及「海洋世界禮品販賣機」壹台(含IC板共拾塊)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雖於警偵訊時否認有營業,惟證人即大馬超商之負責人於警詢時陳稱:「因該機台常常故障,所以才更改機台左下角紅色按鈕」等語,足證本件電動賭博機具有營業之事實。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行為後,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起施行,關於罰金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規定均有修正,故就相關規定比較修正前後適用如下:
(一)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刑法第28條有關共同正犯之規定,僅將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文字上改為共同「實行」犯罪,應認不涉刑罰權之變更,故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二)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比較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原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第2項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
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
惟刑法修正後,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比較修法前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執行之限制及數罪併罰是否限制在逾6月,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有利。
至該條第1項關於執行之限制,雖新法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之要件,惟自該條文修正理由可知,立法者傾向於將易科罰金範圍擴大,由法官單純從避免短期自由刑弊害方面去思考是否准許易科罰金,至於個案中如何執行易科罰金,檢察官仍可依該條項但書之規定,審酌是否具有「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事由,而為准許或駁回易科罰金之聲請,對於被告並無較為有利,綜合上開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易科罰金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本院綜合有關罪刑規定之新舊法比較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本件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規定。
三、本件被告犯罪時間為96年4月24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應依該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
四、扣案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金歡禧景品販賣機」8台、「時來運轉禮品販賣機」1台及「海洋世界禮品販賣機」1台(含IC板共10塊),係被告所有,業據其陳明在卷,且為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2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營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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