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刑事-LTEM,96,羅簡,47,2007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羅簡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41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長壽」牌白軟包淡菸壹佰肆拾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林 楨 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賴 佩 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商標法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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