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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裁定 97年度羅秩字第60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年11月24日警羅偵字第097310734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97年11月17日上午9時30分許起至同日上午9時50分許止期間內。
(二)地點:宜蘭縣羅東鎮○○路60巷27號。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李榮輝姦宿,代價新臺幣3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李榮輝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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