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刑事-LTEM,99,羅秩,9,201010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關於被移送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再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林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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