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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簡字第173號
即 被 告 陳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33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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