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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簡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金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金順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1,250元(計算式:210.32平方公尺×5,252元+405.86平方公尺×5,708元=3,421,25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2,4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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