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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簡字第218號
原 告 張嘉怡
複 代理人 邱炫升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偉智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2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訴外人張永隆92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遺產稅課稅資料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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