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0,羅簡,81,2012011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簡字第81號
即 被 告 陳游文
余斐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游介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6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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