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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簡字第92號
原 告 潘文雄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告 潘清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1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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