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7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莊安正
林素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8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