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簡字第107號
原 告 周益弘
訴訟代理人 周文圡
被 告 張靜惠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