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簡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義禮(原名胡添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859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