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簡字第146號
原 告 林癸伶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告 陳靖淇
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羅東簡易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為修復材料應計算折舊之主張,惟有關原告請求回復原狀必要費用之各項目,應予折舊之詳細材料項目(例如油漆或磁磚等)為何?各材料耐用年限、折舊之具體計算方式及其依據為何?舊有材料實際使用期間有無相關證據提出?均有請兩造為明瞭完足陳述之必要,並請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先行提出書狀到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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