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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35號
原 告 陳秀娥
林明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元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縣南澳鄉公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又本件原告倘係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被告賠償,則應提出符合國家賠償法第10、11條規定之相關文件,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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