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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順源、魏陳秋娥間聲請塗銷抵押權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5,000元(計算式:9,500元×190平方公尺=1,805,000元),依同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後,聲請人尚應補繳1,0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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