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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45號
原 告 陳明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明玉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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