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5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錫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44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補正支付命令聲請狀上具狀人欄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文。
㈢請區分本金及利息之請求更正訴之聲明。
㈣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