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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羅小字第13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清華
被 告 陳金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有原告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在卷可稽。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省略理由,僅記載主文。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依同法第78條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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