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4,羅小,85,2015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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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小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昱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服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並應補正載有「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之上訴理由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後加徵10分之5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

又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於上訴狀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補正如主文所載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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