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4,羅簡,74,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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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簡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KONEDI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錦昌、何秀英、何耀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6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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