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4,羅補,115,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15號
原 告 方石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俊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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