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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18號
原 告 簡玉嬌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麗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麗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繳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60元。
㈡提出被告張麗美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並具體載明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即請求被告給付140萬元之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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