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4,羅補,123,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志田等人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具狀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40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記載相對人張○○之姓名,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並送達調解通知書,為使調解程序得以進行,聲請人應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㈠陳報相對人張○○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㈡提出宜蘭縣三星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所有權人欄姓名勿遮蔽),並按相對人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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