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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洪秋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韋辰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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