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4,羅補,126,2015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26號
原 告 陳鴻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雅芳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提出下列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提出被告許雅芳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㈡提出門牌號碼宜蘭縣羅東鎮○○街000巷00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勿遮蔽)、最新房屋稅繳款書或房屋稅籍證明資料,並附繕本。

㈢按上開㈡所載房屋課稅現值及請求給付之租金新臺幣(下同)31,5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後,補繳未繳足之裁判費,倘已繳足裁判費即無庸再行繳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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