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4,羅補,156,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56號
原 告 陳儀霖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鄒文成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提出下列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提出被告鄒文成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㈡提出門牌號碼宜蘭縣冬山鄉○○路0段000巷00○0號6樓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勿遮蔽)、最新房屋稅繳款書或房屋稅籍證明資料,並附繕本。

㈢按上開㈡所載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倘裁判費未逾前已繳納之新臺幣2,210元,則無庸再行補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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