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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57號
原 告 陳詠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榮邦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尚榮邦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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