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4,羅補,160,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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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德芳、楊開春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提出下列書證,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㈠提出相對人楊德芳等2人之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㈡若相對人楊德芳等2人之被繼承人,除其等外尚有其他繼承人,應具狀追加為相對人,並按追加相對人人數附聲請調解狀及其證物繕本。

㈢提出相對人楊德芳等2人之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宜蘭縣蘇澳鎮○○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所有權人欄姓名勿遮蔽),並按補正後相對人人數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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