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4,羅補,168,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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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68號
原 告 羅莊麗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訴訟代理人 夏中興

一、原告因給付大廈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魏克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原告羅莊麗地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大廈管理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並附繕本。

㈢提出門牌號碼宜蘭縣羅東鎮○○路00號5樓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欄姓名勿遮蔽),並附繕本。

㈣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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