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4,羅補,170,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佳梅等人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伍日內,具狀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40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除相對人陳佳梅外,其餘相對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則未為記載,致本院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並送達調解通知書,為使調解程序得以進行,聲請人應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㈠陳報陳佳梅以外之相對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住居所,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㈡提出被繼承人陳春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㈢若被繼承人陳春生有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為相對人,並按追加相對人人數附聲請調解狀及其證物繕本。
㈣提出宜蘭縣五結鄉○○段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60建號即門牌號碼宜蘭縣五結鄉○○路○○巷00號房屋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所有權人欄姓名勿遮蔽),並按補正後相對人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