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4,羅補,177,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77號
原 告 黃麗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等7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具體載明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提出下列資料,致本院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補正起訴狀上全體被告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住居所,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㈡提出宜蘭縣羅東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欄姓名勿遮蔽)。

㈢提出宜蘭縣羅東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同段10建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欄姓名勿遮蔽),若其上有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物,則應提出該建物最新房屋稅繳款書或房屋稅籍證明。

㈣查報確切占用上開211地號土地之占有人,其餘上開被告倘未占用,應予撤回。

㈤陳報訴之聲明事項占用土地之面積,按占用土地之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占用面積),並按其價額補繳裁判費。

㈥上開㈠至㈤事項均應按被告人數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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