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4,羅補,180,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江宥臻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復陽間聲請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復未具體載明及提出下列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㈠提出相對人朱復陽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㈡提出宜蘭縣羅東鎮○○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姓名勿遮蔽),並附繕本。

㈢提出宜蘭縣羅東鎮○○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宜蘭縣羅東鎮○○路000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姓名勿遮蔽)、最新房屋稅繳款書,並附繕本。

㈣按上開㈡㈢不動產價值(㈡部分按民國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㈢部分按房屋課稅現值計算),陳報本件聲請調解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按聲請調解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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