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4,羅補,190,2015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90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華等6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時未具體載明及提出下列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陳報被告等之被繼承人陳○○之姓名、並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附記事欄、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㈡陳報被繼承人陳○○之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㈢若被繼承人陳○○有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為被告,並按追加被告人數附起訴狀及證物繕本。

㈣提出被繼承人陳○○之遺產清冊並附繕本。

㈤提出宜蘭縣三星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所有權人欄姓名勿遮蔽),並附繕本。

㈥按上開㈣所載遺產價額依被告陳素華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