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93號
原 告 林信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
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22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