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4,羅補,21,2015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21號
原 告 游兩福
游秀琴
游秀卿
游秀花
游兩春
游茂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阿雲間土地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000元(計算式:2,500元×174平方公尺=4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