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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小字第21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呂有用
複 代理人 吳政興
被 告 楊世楓
張才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五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羅東簡易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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