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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羅小字第21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呂有用
複 代理人 吳政興
被 告 楊世楓
張才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零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
│ 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新臺幣)│ │ │
├─────┼─────────┬────┼─────────┬────┤
│95,038元 │ 計算期間起迄日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起迄日 │週年利率│
│ │ (民國) │ │ (民國) │ │
│ ├─────────┼────┼─────────┼────┤
│ │自105年1月1日起至 │1.69% │自105年2月2日起至 │0.169% │
│ │105年3月29日止 │ │105年3月29日止 │ │
│ ├─────────┼────┼─────────┼────┤
│ │自105年3月30日起至│1.62% │自105年3月30日起至│0.162% │
│ │105年6月29日止 │ │105年6月29日止 │ │
│ ├─────────┼────┼─────────┼────┤
│ │自105年6月30日起至│2.62% │自105年6月30日起至│0.262% │
│ │清償日止 │ │105年8月1日止 │ │
│ │ │ ├─────────┼────┤
│ │ │ │自105年8月2日起至 │0.524% │
│ │ │ │清償日止 │ │
└─────┴─────────┴────┴─────────┴────┘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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